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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挑選國外的保健食品?

by sunyikun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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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保健食品

前言

快過年了!好久都沒回家一趟,看到年邁的家人想買個「孝心」回去,或是出國伴手品免不了就是當地最夯的保健品,琳琳總總一堆,全部都是外國字看都看不懂,

妳知道怎麼買才不會買到假的保健食品嗎?

妳知道什麼是合乎當地法規的保健食品嗎?

這一篇文章就是要告訴妳,這裡列舉我們常去的國家的法規與標示,看懂了就不怕買到假貨!

日本保健食品

以我們最常去的日本來說,日本機能性食品的發展源於西元 1984 ~ 1986 年由國家計畫推動,首重研究營養均衡的食品及運動飲料。

西元 2000 年後,機能性食品謂為潮流,隨著不同時期營造的熱門話題推出五花八們的食品吸引民眾購買使用。

西元 2013 年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提出「將健康食品之機能性標示解禁」之宣言後,在西元 2015 年《食品標示法》正式實施,放寬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標示的限制,廠商向主管機關提出產品功效的證明資料,主管機關完成登錄後即可上市。

目前可以宣稱有機能性標示的有三種:

一、特定保健用食品(Foods for Specified Health Use,FOSHU)

與我國健康食品類似,其產品具有保健機能成分,必須經由日本消費者廳(Consumer Affairs Agency,CAA)審查通過並取得許可證,方能標示及販售。

包含「有條件之特定保健用食品(Qualified FOSHU)」、「標準規格化之特定保健用食品(Standardized FOSHU)」、「降低疾病風險之特定保健用食品(Reduction of Disease Risk FOSHU)」項目 。

認證內容包含 8 大功效類別、100 種功效成分,是為門檻最高的審核機制。

日本特定保健用食品標示
日本特定保健用食品標示

二、營養機能食品(Food for Nutrient Function Claim, FNFC):

提供人體營養的成分,包含 13 種特定維生素、6 種礦物質及 w-3 脂肪酸,產品只要符合規定標準即可販售。

三、機能性表示食品(Food with Function Claims, FFC):

於西元 2015 年始實施,採申報制。廠商向消費者廳申請,受理後將公開於網站上,最短 60 天後可上市販售。

申請時必須具備相關科學文獻,證實產品的功效、安全性、使用量等資訊,始可販售,且業者需自行承擔責任與風險,上市後若發現產品不具有宣稱之功效則需立即下架回收,和面臨刑事責任與罰款。

機能性標示範圍 台灣經濟研究院生物科技產業研究中心整理
機能性標示範圍 台灣經濟研究院生物科技產業研究中心整理

詳細規定可以去👉日本消費者廳(Consumer Affairs Agency,CAA)

韓國保健食品

韓國於西元 2004 年實施《健康機能性食品法 》,經韓國食品藥物安全部(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MFDS)核准之機能性食品(Health Functional Food,HFF)是指使用具有對人體有用的機能性原料或成分,所製造 (加工)的食品」。

而其所謂的機能性,則是指對於人體、功能調整或生理學作用等有所助益,具有保健功效,則可稱之。

韓國機能性食品大致分為兩類,包括告示型(Listed)產品和個別認定型
(Product-specific)產品。

目前規範中,若使用健康機能食品公典(Health Functional Food Code)中告示的原料和成分,並符合其所規範的製造、使用以及保存等相關基準和規格,針對告示型產品列出了 95 種活性成分,涵蓋了 28 種營養素(如維生素 A、膳食纖維、礦物質等)以及 67 種天然機能性成分(如紅蔘、大豆蛋白等),含有這些活性成分的產品可申請為告示型產品,無須再次進行安全性等評估即可上市販賣。

不包括這些活性成份的產品被視為個別認定型產品,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個別認定型健康機能性食品上市前須由食藥部進行上市前審查,為經安全及功效之資料審查後發給認定書,並可使用認證標章 ,可以宣傳其健康宣稱的好處。

健康宣稱分為「營養素功能宣稱(Nutrition Function Claims)」、「其他功能宣稱(Other Function Claims)」及「降低疾病風險宣稱(Reduction of Disease Risk Claims)」。目前核准使用之「營養素功能宣稱」及「其他功能宣稱」已超過 100 項。

韓國機能性食品個別認定型標示
韓國機能性食品個別認定型標示

詳細規定可以去👉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MFDS)

美國保健食品

根據西元 1994 年美國國會通過膳食補充劑健康及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DSHEA),明訂出營養補充品食品藥品的不同,同時也鬆綁了對於營養補充品的限制,業者只要標示符合 GMP 生產條件和 FDA 的標示用語規範即可上架販賣, 也就是業者自主管理。

並且明文規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為主管單位,如果 FDA 對產品安全提出質疑必要時可以採取行動。

DSHEA 對「膳食補充品」之定義為:某一類特定的口服食品,可以作為一般膳食補充品之用。膳食補充品可以用錠劑、膠囊、粉末狀、軟膠囊、Gelcap 與液狀 (Liquid) 等形態出現,供食用者口服之用。

因此,膳食補充品的種類包括:

(1) 維他命;

(2) 礦物質;

(3) 草本植物及其他植物類(Herb or other botanical);

(4) 胺基酸;

(5) 可作為補充日常膳食攝取總量不足用的他類可供膳食用之物質;

(6) 任何前述的濃縮品、代謝物、組成物、萃取物或任何組合均可稱為膳食補充品;

(7) 煙草絕不屬於膳食補充品所定義。

DSHEA 規定膳食補充品之產品訴求得以

(1) 健康訴求(Health claim)

(2) 影響人體生理結構和機能訴求(Structure / Function claim)以及

(3)營養成分宣稱(Nutrient content claim)三種方式來宣傳,

但不得使用療效(Drug claim)的字樣。

詳細規定可以去👉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加拿大保健食品

加拿大是全世界保健食品管理最嚴苛的國家之一,按照加拿大衛生部(Health Canada)規定,自西元 2014 年 9 月起,所有加拿大進口、生產、銷售的自然保健品(Natural Health Products,NHPs)透過以風險為評估基礎的方法 (Risk-Based Approach,RBA),對天然健康產品進行審查並核發許可證。

但通過的產品並無認證標章,而是發給 8 位數的自然產品批號(Natural Product Number,NPN)或是順勢療法藥品批號(Homeopathic Medicine Number,DIN-HM)。

除 NPN 及 DIN-HM 批號外,加拿大衛生部同時要求所有自然保健品生產、進口、貼標、包裝、運輸及存儲的地點都需要符合加拿大優良生產標準 Canadia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s)for NHPs。

👉加拿大政府官方網站NPN查詢頁面👈

詳細規定可以去👉天然及非處方之健康產品局 (Natural and Non-prescription Health Products Directorate,NNHPD )

澳洲保健食品

在澳洲保健食品是世界上少數採用製藥等級法令來規範的國家,所以澳洲的保健食品又被稱為輔助藥品(Complimentary medicine),需要提交澳洲食品藥物管理局(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TGA)註冊審核並列管的。

從原料、生產和宣稱都有嚴格要求,TGA 不允許對人體有健康隱患的原料,所有的原料廠都滿足 TGA 要求才可以供應澳洲的制藥廠,而且 TGA 要求在澳洲的藥廠必須滿足 GMP 標準,通過審核的保健品需要到當地的 GMP 藥廠生產,以符合醫藥級的 GMP 生產規範,在當地的 PICS/GMP 藥廠生產製造,同時生產完成的產品必須由 TGA 認證的實驗室進行穩定性測試。

也因此澳洲被視為世界上管理嚴格、市場進入難度最高的國家之一。

澳洲食品藥物管理局主要是監管澳洲醫療健康相關產品,包括處方藥,疫苗,防曬乳, 健康食品,醫療器械等,以維護大眾醫療衛生與安全,澳洲保健食品是屬於非處方(低風險)註冊藥物或表列藥物,其包裝盒上都會有一個 AUST L XXXXXX 號碼,這個號碼就說明這一產品是 TGA 所認可並且登記在冊的。而 AUST R 開頭,主要為針對某確定病癥的藥物,別搞錯了。

👉澳洲政府官方網站AUSTL查詢頁面👈

TGA
TGA

詳細規定可以去👉澳大利亞藥物管理局(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歐盟保健食品

歐盟(European Union,EU)自西元 2007 年起開始實施 Regulation(EC)No 1924/2006 「歐盟 1924/2006 號食品營養及健康訴求規則」(簡稱營養與健康訴求規則)以來,對於以營養與健康為訴求的產品,要求廠商上市販賣之產品,必須經過科學實證,產品標示必須簡易明瞭,強調科學實證必須證明食用該產品對人體有益,並證明食用產品與其功能效果間能建立因果關係,更強調文字敘述應貼近事實、清楚明瞭、確實可靠,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造成不同解讀的文字,以便於消費者識別選購產品,滿足個人攝取這類食品的需求。

依據規則分為「一般功效宣稱(General Function Health Claims)」、「新功能宣稱(New Function Health Claims)」、「降低罹患某些疾病宣稱(Disease Reduction Claims)」及「促進兒童發展或健康宣稱(Child Development or Health Claims)」。

係由申請人提供完整之科學證據,歐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以科學研究為評估原則,針對申請案件提出審查意見,並送交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審議及公告。

詳細規定可以去👉歐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

結語

不想看內容的直接買有標章不會錯,尤其是要求嚴格加拿大與澳洲出產的。看不懂韓文或日文的也是看標籤,

美國的產品就要讀一下標籤跟靠你平常累積的知識。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01.食品生技2007年第11期/許朝凱/國內外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概況
02.食品藥物管理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吳怡萱、黃維生、謝碧蓮、遲蘭慧/健康宣稱之規範及管理制度
03.財團法人醫藥敏查驗中心/温譽鈴/各國健康食品之法規發展、管理制度及市場概況
04.台灣經濟研究院生物科技產業研究中心/劉依蓁/國際政策趨勢:日本機能性標示制度介紹
05.台灣經濟研究院生物科技產業研究中心/劉依蓁/從日本新標示管理法規論我國機能性農產品發展策略
06.台灣經濟研究院生物科技產業研究中心/劉依蓁/日本機能性表示食品制度政策分析
07.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張聆真/解析日本機能保健營養產品市場概況
08.台灣經濟研究院生物科技產業研究中心/劉依蓁/美、韓保健食品健康宣稱政策分析
09.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黃麗菁/澳洲對藥物的規管
10.知乎/孙博士/聊聊澳洲TGA对保健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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